水質保護電子報_第73期_民眾版
水質保護電子報第73期標頭
出刊日期:2026年10月/ 電子報訂閱或取消
水質淨化

打造桃園綠活水環境!東門溪日淨萬噸污水,公私協力復育水資源

       為打造更純淨、宜居的都會親水環境,環境部次長葉俊宏於7月24日親臨桃園,與市長張善政及台灣美光公司代表共同見證「東門溪水質淨化設施工程」試運轉通水。這項由中央大額經費補助、地方積極執行、民間企業大力贊助的水域重要建設,主體設施已於 7 月 7 日順利完工,展現中央、地方與民間攜手克服工程挑戰的極佳效率,寫下公私協力的優良示範。

       東門溪為桃園南崁溪的重要支流,環境部近 10 年來積極挹注南崁溪流域改善水質,共補助興建了 6 處水質淨化設施。本次工程除環境部補助 1.8 億元,在地企業台灣美光公司亦發揮 ESG 精神,包括實質贊助工程經費及操作維護,「公私協力」推動水資源復育。

       葉次長強調,河川是都市最好的通風廊道,結合河川水質改善及環境部正在推動的國土綠蔭氣候調適計畫,未來南崁溪及東門溪沿岸如果可以規劃多種適合的樹種,將可以成為夏天市民最好的乘涼休憩場域。另外,因河川水質改善、生態豐富,市民已打破過去臨河房屋以背面朝向河川的傳統格局,翻轉成爭取成為真正面對河川水岸第一排的熱門選項。

       葉次長也高度肯定桃園市政府團隊提升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等水體改善的努力,未來環境部將持續與地方並肩作戰,共同為下一代打造乾淨、健康且具韌性的永續水環境。

       此外,環境部為提供民眾更便利且不限時段使用之客服功能,特別建置環境部專屬之「智慧客服」,只需要進入環境部官網「智慧客服」專區(https://aics.moenv.gov.tw)或加入環境部官方 LINE 帳號(ID 搜尋:@moenv.tw),點選「活動資訊與報名」即可。


桃園市東門溪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工程試運轉通水儀式啟動
圖1、桃園市東門溪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工程試運轉通水儀式啟動
桃園市東門溪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工程試運轉通水儀式啟動
圖2、桃園市東門溪水質淨化現地處理設施工程試運轉通水儀式啟動

臺美共創水資源新價值 論壇引領循環轉型新契機

      在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定下,環境部於 115 年 9 月 16 日辦理「淨水永續 - 臺美資源循環技術交流論壇」,邀請美國環保署專家及國內產學研團隊,交流淨水技術及政策,深入探討未來製程廢水之資源循環應用路徑。

      近年 AI 產業、資料中心與高速運算快速發展,卻逢極端氣候帶來水資源嚴峻挑戰。環境部政務次長葉俊宏於致詞時強調,在氣候變遷的大環境下,要因應 AI 產業蓬勃發展對於各類資源的迫切需求,提高水資源、水中關鍵資源的循環利用很重要,環境部近年積極翻轉治水策略,將製程廢水管理由傳統「末端污染處理」轉為「資源循環利用」,引領事業水務管理朝向能源化、資源化、智慧化與減害化等 4 面向技術升級,期能透過臺美雙方及國內各界交流,為我國未來淨水治理政策厚植基礎。

      論壇中,美國環保署專家資深研究工程師 Cissy Ma 與 Heather Strathearn 工程師分享美國循環水經濟政策,自「清潔水法 Clean Water Act, CWA」推動以來,目前逾 1 萬 6,000 座公有廢污水處理廠中近 40%具高級處理能力。為擴大水資源再利用,美方推出「水再利用行動計畫 2.0(WRAP 2.0)」27 項新行動,回收水中蘊含的能源、碳、營養鹽及再生水,與我國推動路徑一致,也是臺美深化合作之關鍵背景,同時國內產學研團隊分享有潛力的淨水技術及應用實例,包括:

       •氨氮資源化技術:薄膜電容氨氮富集系統可將氨氮濃度提升 7.3 倍,大幅提高回收效益,之後再銜接氨氮氣提回收系統後,試驗模廠之氨氮去除率高達 99%以上。再利用廠採用氨氮吹脫及蒸發結晶技術,年產出逾 730 公噸工業級氯化銨。

       •銅離子資源化技術:電路板廠應用二次微電解與 AI 智慧加藥技術,控制放流水銅離子低於 0.2 毫克 / 公升,改善承受水體水質,並透過回收銅、節省加藥及污泥處理等每年創造約 6,800 萬元效益。

       •磷酸回收技術:將磷酸濃度由 0.2%提升至 60%以上;相較傳統化學沉澱除磷,可實現磷資源回收,並可降低約 50%操作成本及 62%碳排放。

       •曝氣系統優化技術:導入高效能曝氣筒,改善污泥阻塞問題,並降低 15.7%用電量。

       順應國際循環經濟與永續轉型浪潮,環境部強調,將製程廢水中的有價物質「資源化」並回收水資源,已成為污染防治的新主流;未來將以「法規驅動、技術引導、經濟鼓勵」三大策略三管齊下,加速前瞻技術落地應用,期盼吸引更多產官學研界投入,創造淨水循環新價值,邁向淨零永續目標。


淨水永續臺美資源循環技術交流論壇大合照
圖3、淨水永續臺美資源循環技術交流論壇大合照

接軌國際淨水經驗 打造磷資源循環商機

      環境部於 115 年 10 月 5 日辦理「淨水永續 - 國際磷資源循環技術論壇」,邀請美國喬治亞州谷內郡水資源中心藍家齊董事以及日本京都大學工學研究科西村文武教授,分享美國污水處理廠磷資源化及日本產業廢水管制與磷回收技術,期盼借鏡國際技術與經驗,推動國內淨水處理綠色轉型,促進磷回收技術升級。

     環境部彭部長啓明於致詞時表示,磷礦資源主要是經長時間生物累積而來,現已有枯竭危機,從廢水中回收磷,不僅有助於改善水體環境,也能將其轉化為可再利用的資源,成為循環經濟重要一環,因此環境部對於半導體業、光電業及科學園區等已分 3 階段實施放流水總磷的管制,同時積極推動水中磷資源化技術研發與交流,期盼推廣磷資源化技術實際應用。

     論壇中,藍家齊董事分享污水處理廠透過磷酸銨鎂回收系統,將回收的磷製成高附加價值結晶肥料,每座反應器每日約可產出 2 噸,並以每噸約 400 美元的價格出售;西村文武教授則說明,高濃度含磷廢水宜依製程分流,回收過程也須考量氟化物、金屬等共存物對處理成效及產物品質的影響,並依回收產物用途評估技術適用性與經濟效益;國內專家亦分享臺灣磷資源流佈與資源化挑戰、流體化結晶、電透析及選擇性吸附等磷回收技術。

     環境部強調,廢污水中水做為化學物質的載體,同時蘊含水資源、有機質、能源、營養鹽、有價金屬及其他可回收化學品等資源,廢水管理應從處理與排放,逐步朝資源回收及永續利用的循環模式轉型。今日論壇討論的「磷」就是一項即將短缺的戰略資源,環境部將持續透過法規、技術及經濟等策略,推動及形塑廢水中有價資源的回收環境,並提升國內綠領人才成長,期待引導事業廢水綠色轉型,共同實現淨零減碳與資源循環的永續目標。


長官與美日專家及國內學者合影
圖4、長官與美日專家及國內學者合影
環境部彭啟明部長致詞
圖5、環境部彭啟明部長致詞
國際磷資源循環技術論壇交流現場
圖6、國際磷資源循環技術論壇交流現場
法規管制

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反映實際行政作業成本,環境部於 115 年 9 月 15 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 2 條附表 1 及附表 2。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係依「規費法」規定辦理成本檢討,參考物價指數、各類許可審查所需人力之行政、設備等成本變動情形,調整各類審查項目費額,調整幅度在新臺幣 50 元至 1,400 元間。調整項目包括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等,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區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措施說明書、確認報告書之申請及變更審查費額。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 3 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圖卡
圖7、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圖卡
廢(污)水污染削減技術與管理

環境部發布預防塑膠顆粒洩漏指引

      為降低廢(污)水中塑膠顆粒排放對環境造成之危害風險,環境部於115年7月24日函頒「預防塑膠顆粒洩漏管理作業指引」,提供相關事業辦理塑膠顆粒運作、裝貨、運輸及廢(污)水處理等作業之預防管理參考。

      塑膠微粒(microplastics)具持久性及跨界性,可能吸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若進入食物鏈可能危害環境生態及人體健康,而逸散於環境中的塑膠微粒來源,可能來自於塑膠供應鏈各環節使用管理塑膠顆粒(plastic pellets)不當,因此做好相關預防措施有其必要。

      國際間已陸續採取管理行動,如美國要求特定業者應履行最佳管理規範;歐盟訂定防止塑膠顆粒逸散法規(EU 2025/2365),要求大型企業訂定風險管理計畫、設置物理攔截設施及建立緊急事故通報機制;產業界亦推動「清潔掃除行動(Operation Clean Sweep®, OCS)」,促進自主管理。國內為接軌國際趨勢,參照國際規範與國內既有法規研訂本指引,以「事前盤點、作業管理、事故應變」三道防線,並依執行難易度及重要性,將各項預防措施區分為建議優先採行之「主要措施」與後續精進之「次要措施」,以漸進完善管理成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預防塑膠顆粒洩漏管理作業指引宣導圖卡 資料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115年7月31日
圖8、預防塑膠顆粒洩漏管理作業指引宣導圖卡

       一、事前盤點:建立風險管理計畫

       事業應先識別塑膠顆粒可能洩漏或逸散至環境之情形及潛在影響,建立、實施並持續維護風險管理計畫。計畫應涵蓋場地平面圖、年度處理量、高低風險洩漏地點、高低風險逸散地點及周邊影響範圍、高低風險作業類型、年度洩漏及逸散量估算、可管控之作業活動清單(含供應商、承包商及廠外儲存設施)、專責人員指定、設備清單及作業程序說明等10項基本要素,並依廠區規模、作業性質及實際處理量定期檢討更新,相關書面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作業管理:製程、裝貨運輸與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製程區域:為洩漏風險最集中之環節,主要措施包括製程管線採密閉設計、於管道系統設置收集槽(桶)、規劃工具清潔區域,以及使用有蓋容器運送清掃之塑膠顆粒;次要措施包括以旋轉式供料閥取代虹吸式、設置吸塵器、電動掃地機或中央吸塵系統等。

          (二)裝貨及運輸過程:主要措施為使用密閉管線或附有填充套筒之內襯袋,以及採封閉式裝貨系統,將裝貨軟管確實插入容器;次要措施包括以筒倉等批量裝載取代小型包裝,以及筒倉卡車設置吹氣排污裝置,確保車輛離廠時車身無顆粒附著。

          (三)廢(污)水處理系統(含污泥處理):廢(污)水處理設施為塑膠顆粒經水路逸散至環境之最後防線。主要措施包括於水溝、陰井、集水井及放流口、雨水排放口設置過濾棉、濾網等截留設施並定期巡視清除,處理系統設置過濾單元(如連續式旋轉篩、震動篩),污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合法業者清理;次要措施包括排水孔裝設孔徑小於現場最小顆粒直徑(通常為1~2 mm)之過濾篩、以磁性裝置暫時覆蓋排水孔、設置獨立式塑膠顆粒過濾單元,以及建議定期檢測放流水、逕流廢水或污泥中塑膠微粒含量,作為評估管理成效之依據。

各作業階段塑膠顆粒預防管理措施示例
圖9、各作業階段塑膠顆粒預防管理措施示例

       三、事故應變:建立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事業應訂定塑膠顆粒洩漏或逸散之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SOP),明定即時通報機制(責任人員及通報路徑)、啟動判斷基準、現場處置步驟及運輸事故應變計畫。事故發生時,可於廢(污)水處理系統前端或放流口增設多層過濾網(棉)緊急攔截;若放流口或雨水排放口已有顆粒排出,應立即派員撈除並檢視有無溢流,必要時沿下游持續撈除。清除時嚴禁以強力吹氣或直接沖水方式處理,應以吸塵器及專用加蓋回收袋清理,並查明洩漏原因及洩漏量,提出改善措施。

      最後,環境部強調,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各界共同努力,訂定本指引旨在協助企業落實自主管理,採行適切的預防洩漏措施,並環境部將視業界採行情形,針對列管水污染事業納入許可審查要求,呼籲相關運作事業共同響應,阻絕塑膠顆粒進入水體,共同守護我國生態環境。

水污染源管制系統精進資訊

配合許可辦法第31條及第46條修正新增功能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環境部於115年3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本次修正針對情節重大的違規者,其許可審查有2個修正重點,包括第31條第1項增列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第46條第3項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規定,並自115年10月1日起施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廢(污)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將配合調整相關功能,說明如下:

       一、許可辦法第31條(縮短重大違規者許可展延效期)

(一)申請項目表

展延、變更項次下,分別新增「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及「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許可證(文件)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勾選欄位、法規規定查詢功能(如圖10)。

(二)水系統檢核及提醒功能

1. 新增「違反水污法第18之1第1項、第4項紀錄」:供業者檢視及查詢於許可證(文件)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內,是否有符合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限縮展延有效期間。如符合條件未勾選相關欄位者,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0)。

2. 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新增檢核功能:如申請項目表未勾選相關欄位,顯示「不符合」(如圖11)。


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圖10、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圖11、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二、許可辦法第46條(限縮重大違規者許可水量及規模)

(一)申請項目表

新增「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提出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變更,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證(文件)核准量80%」勾選欄位、法規規定查詢功能(如圖12)。

(二)水系統檢核及提醒功能

1.經環保局確認本許可申請案件符合相關規定者,於該欄位後方顯示「本案符合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提醒文字,如未勾選該欄位,於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2)。。

2.廢(污)水產生量、生產服務規模新增檢核及提醒功能。

    (1)首次變更(或已核准變更後再變更超過原限縮之核准量)填寫總廢(污)水產生量超過最新一筆許可證(文件)核准量之80%,以及填寫生產服務規模(事業填寫產品量、服務量(或其他)等項目、畜牧業填寫「飼養量」)時,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3)。

    (2)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新增檢核功能,如填寫總廢(污)水產生量超過最新一筆許可證(文件)核准量之80%,顯示「不符合」,以及申請項目表未勾選相關欄位,顯示「不符合」(如圖14)。

3.管制現況新增功能:管制現況新增事業排放廢(污)水下游最近的河川水質監測站是否屬於中度或嚴重污染之查詢功能(如圖15)。

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圖12、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變更總廢(污)水產生量、生產服務規模檢核功能
圖13、變更總廢(污)水產生量、生產服務規模檢核功能

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圖14、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管制現況新增查詢功能
圖15、管制現況新增查詢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