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並反映實際行政作業成本,環境部於 115 年 9 月 15 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第 2 條附表 1 及附表 2。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正係依「規費法」規定辦理成本檢討,參考物價指數、各類許可審查所需人力之行政、設備等成本變動情形,調整各類審查項目費額,調整幅度在新臺幣 50 元至 1,400 元間。調整項目包括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等,並因應實務管理需求,區分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設施措施說明書、確認報告書之申請及變更審查費額。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 3 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7、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圖卡
環境部發布預防塑膠顆粒洩漏指引
為降低廢(污)水中塑膠顆粒排放對環境造成之危害風險,環境部於115年7月24日函頒「預防塑膠顆粒洩漏管理作業指引」,提供相關事業辦理塑膠顆粒運作、裝貨、運輸及廢(污)水處理等作業之預防管理參考。
塑膠微粒(microplastics)具持久性及跨界性,可能吸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若進入食物鏈可能危害環境生態及人體健康,而逸散於環境中的塑膠微粒來源,可能來自於塑膠供應鏈各環節使用管理塑膠顆粒(plastic pellets)不當,因此做好相關預防措施有其必要。 國際間已陸續採取管理行動,如美國要求特定業者應履行最佳管理規範;歐盟訂定防止塑膠顆粒逸散法規(EU 2025/2365),要求大型企業訂定風險管理計畫、設置物理攔截設施及建立緊急事故通報機制;產業界亦推動「清潔掃除行動(Operation Clean Sweep®, OCS)」,促進自主管理。國內為接軌國際趨勢,參照國際規範與國內既有法規研訂本指引,以「事前盤點、作業管理、事故應變」三道防線,並依執行難易度及重要性,將各項預防措施區分為建議優先採行之「主要措施」與後續精進之「次要措施」,以漸進完善管理成效,重點內容說明如下:
資料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115年7月31日
圖8、預防塑膠顆粒洩漏管理作業指引宣導圖卡
一、事前盤點:建立風險管理計畫 事業應先識別塑膠顆粒可能洩漏或逸散至環境之情形及潛在影響,建立、實施並持續維護風險管理計畫。計畫應涵蓋場地平面圖、年度處理量、高低風險洩漏地點、高低風險逸散地點及周邊影響範圍、高低風險作業類型、年度洩漏及逸散量估算、可管控之作業活動清單(含供應商、承包商及廠外儲存設施)、專責人員指定、設備清單及作業程序說明等10項基本要素,並依廠區規模、作業性質及實際處理量定期檢討更新,相關書面紀錄應留存備查。二、作業管理:製程、裝貨運輸與廢(污)水處理設施 (一)製程區域:為洩漏風險最集中之環節,主要措施包括製程管線採密閉設計、於管道系統設置收集槽(桶)、規劃工具清潔區域,以及使用有蓋容器運送清掃之塑膠顆粒;次要措施包括以旋轉式供料閥取代虹吸式、設置吸塵器、電動掃地機或中央吸塵系統等。 (二)裝貨及運輸過程:主要措施為使用密閉管線或附有填充套筒之內襯袋,以及採封閉式裝貨系統,將裝貨軟管確實插入容器;次要措施包括以筒倉等批量裝載取代小型包裝,以及筒倉卡車設置吹氣排污裝置,確保車輛離廠時車身無顆粒附著。 (三)廢(污)水處理系統(含污泥處理):廢(污)水處理設施為塑膠顆粒經水路逸散至環境之最後防線。主要措施包括於水溝、陰井、集水井及放流口、雨水排放口設置過濾棉、濾網等截留設施並定期巡視清除,處理系統設置過濾單元(如連續式旋轉篩、震動篩),污泥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合法業者清理;次要措施包括排水孔裝設孔徑小於現場最小顆粒直徑(通常為1~2 mm)之過濾篩、以磁性裝置暫時覆蓋排水孔、設置獨立式塑膠顆粒過濾單元,以及建議定期檢測放流水、逕流廢水或污泥中塑膠微粒含量,作為評估管理成效之依據。
圖9、各作業階段塑膠顆粒預防管理措施示例
三、事故應變:建立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 事業應訂定塑膠顆粒洩漏或逸散之緊急應變標準作業程序(SOP),明定即時通報機制(責任人員及通報路徑)、啟動判斷基準、現場處置步驟及運輸事故應變計畫。事故發生時,可於廢(污)水處理系統前端或放流口增設多層過濾網(棉)緊急攔截;若放流口或雨水排放口已有顆粒排出,應立即派員撈除並檢視有無溢流,必要時沿下游持續撈除。清除時嚴禁以強力吹氣或直接沖水方式處理,應以吸塵器及專用加蓋回收袋清理,並查明洩漏原因及洩漏量,提出改善措施。最後,環境部強調,保護生態環境需要各界共同努力,訂定本指引旨在協助企業落實自主管理,採行適切的預防洩漏措施,並環境部將視業界採行情形,針對列管水污染事業納入許可審查要求,呼籲相關運作事業共同響應,阻絕塑膠顆粒進入水體,共同守護我國生態環境。
配合許可辦法第31條及第46條修正新增功能
為強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管理,環境部於115年3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本次修正針對情節重大的違規者,其許可審查有2個修正重點,包括第31條第1項增列縮短許可證(文件)展延效期,以及第46條第3項限縮廢水量及生產或服務規模等規定,並自115年10月1日起施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廢(污)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將配合調整相關功能,說明如下:
一、許可辦法第31條(縮短重大違規者許可展延效期) (一)申請項目表 展延、變更項次下,分別新增「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效期間不得重新起算」及「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許可證(文件)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展延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3年」勾選欄位、法規規定查詢功能(如圖10)。 (二)水系統檢核及提醒功能 1. 新增「違反水污法第18之1第1項、第4項紀錄」:供業者檢視及查詢於許可證(文件)或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內,是否有符合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應限縮展延有效期間。如符合條件未勾選相關欄位者,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0)。 2. 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新增檢核功能:如申請項目表未勾選相關欄位,顯示「不符合」(如圖11)。
圖10、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圖11、許可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二、許可辦法第46條(限縮重大違規者許可水量及規模) (一)申請項目表 新增「符合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提出許可證(文件)登記之廢(污)水每日最大產生量及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每日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變更,且不得超過原許可證(文件)核准量80%」勾選欄位、法規規定查詢功能(如圖12)。 (二)水系統檢核及提醒功能 1.經環保局確認本許可申請案件符合相關規定者,於該欄位後方顯示「本案符合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提醒文字,如未勾選該欄位,於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2)。。 2.廢(污)水產生量、生產服務規模新增檢核及提醒功能。 (1)首次變更(或已核准變更後再變更超過原限縮之核准量)填寫總廢(污)水產生量超過最新一筆許可證(文件)核准量之80%,以及填寫生產服務規模(事業填寫產品量、服務量(或其他)等項目、畜牧業填寫「飼養量」)時,點選「儲存」時顯示提醒訊息(如圖13)。 (2)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新增檢核功能,如填寫總廢(污)水產生量超過最新一筆許可證(文件)核准量之80%,顯示「不符合」,以及申請項目表未勾選相關欄位,顯示「不符合」(如圖14)。 3.管制現況新增功能:管制現況新增事業排放廢(污)水下游最近的河川水質監測站是否屬於中度或嚴重污染之查詢功能(如圖15)。
圖12、申請項目表新增符合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勾選及檢核功能(以事業許可為例)
圖13、變更總廢(污)水產生量、生產服務規模檢核功能
圖14、許可辦法第46條第3項規定送件前系統輔助檢查功能
圖15、管制現況新增查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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