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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24年11月/ 電子報訂閱或取消
水質淨化

環境部廣徵廢污水處理創新技術 促落地應用解決產業問題

       廢污水處理創新技術公開徵求開跑囉!環境部自即日起公開徵求「114年度補助廢污水處理技術創新及研究發展計畫」,歡迎公私立大學及具研發能力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於本(113)年11月30日(六)前踴躍提出申請,期產業出題、學界解題,促進學研機構與產業合作創新研發。

       環境部表示,本次徵求補助計畫總經費高達2,000萬元,為鼓勵技術可落地運用或解決產業面臨的問題技術,申請單位與企業合作之計畫將優先補助,計畫類型分為以新穎技術導入或開發為主之「創新研發型」及以既有技術提升精進導入模廠運用為主要之「技術精進及運用型」。該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淨零碳排及資源循環之國際趨勢,研發之技術主題以能資源化及低碳智慧化為主,包括廢水有價重金屬回收與再利用技術、氨氮、有機廢水與污泥之能資源化技術、高效、低碳等精進之廢水處理技術、新興污染物去除技術、廢水處理技術與數位化、智慧化技術應用整合以及廢水無機資源之循環與再利用等。

       如有興趣進一步瞭解補助計畫申請重點,可參加環境部11月8日之公開徵求說明會議(報名網址:https://reurl.cc/rvWAoZ),或至環境部本部官網「補助公告專區」(https://www.moenv.gov.tw/page/9A7D7124E8F9E283)下載詳細徵求文件資料。

圖1、環境部廣徵廢污水處理創新技術 促落地應用解決產業問題

113年環保機關水污法規研習會議

       為提升水污染防治業務人員對相關法規的深入了解,環境部於今(113)年舉辦環保機關水污法規研習會議,旨在透過詳細的說明、競賽及討論,減少對法規的誤解及執法上的疏漏,避免處分被撤銷之情形。與會同仁在活動中進行互動交流,增進彼此的熟悉度,不僅有助於法規的正確理解,亦對未來相關業務的推展形成積極的助力。研習會議以輕鬆且富趣味的方式進行,為參賽者提供豐厚競賽獎勵,吸引與會人員踴躍回答並上台分享,共同提升水污染防治的專業能力。

       「113年環保機關水污法規研習會議」於10月8日及10月9日假臺北凱達飯店會議室舉行,參與對象涵蓋環境部水質保護司、法制處、環境管理署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及部分縣市委辦公司。會議首日,水保司羅仁鈞副司長親自致詞,勉勵與會人員,並分享近期水質保護時事,為研習會議開場注入活力。活動以水污政策及法規重點說明以及各縣市環保局的提案討論拉開序幕,讓各縣市同仁對法規更加了解,也回應相關疑問。再者針對裁罰試算系統進行詳細說明,介紹系統操作流程,協助承辦人員順利執行後續業務。

       下午以Kahoot!網頁遊戲作為破冰活動,幫助各組成員彼此熟悉,隨後進入研習會議的主軸-「裁罰案件研析及裁處點數計算競賽」,期望透過趣味的方式提升與會者對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子法的熟悉度。競賽以裁罰案例為題目,各組討論裁罰點數的計算與認定方法。透過會議過程中的想法交流,亦有助於減少對法規的誤解。第二天則安排水污相關環保行政救濟實務案例的分享,以及課後療心講座—水苔球製作。此次會議與會長官及同仁參與人數兩日皆超過65人,不僅強化法規認識,亦促進了各單位之間的交流合作,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推展奠定良好基礎。

       在本年度環保機關水污法規研習會議的競賽中,表現優異的縣市環保局單位包括澎湖縣政府、高雄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南區環境管理中心也十分突出。獲勝單位由水保司儲雯娣簡任技正頒發獎項。感謝所有與會人員的積極參與,增進實務管理經驗及法規的熟悉度,共同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更上一層樓。

圖2、113年環保機關水污法規研習會議-水保司儲雯娣簡任技正(第1排中)與與會夥伴大合照。
圖3、水保司羅仁鈞副司長致詞 圖4、水保司郭權展技正進行水污政策法規重點說明及環保局提案討論
圖5、裁罰案件研析及裁處點數計算競賽,各組積極討論與意見交流 圖6、裁罰案件研析及裁處點數計算競賽,回答正確之組別上台分享計算過程與想法
圖7、環境部葉俊宏政務次長於晚宴時致詞勉勵與會人員 圖8、環境部法制處訴願科陳敏慧科長講解水污相關環保行政救濟實務案例
圖9、木林森手作坊講師王瑞菁於課後療心講座-水苔球的對話,講解製作方法 圖10、與會長官與同仁製作水苔球。
法規管制

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PFAS 年底發布隨即實施檢測,同步配套源頭管制

       環境部8月21日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增訂飲用水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濃度限值及檢測管理規定,加速法制作業公告後,將迅即加強抽驗,並同步持續強化源頭管理及檢測調查等配套作為。

● 已較WHO建議草案嚴格

       環境部表示本草案係參考國際規範、毒理參數、淨水技術、檢測方法、檢測成本、歷年國內研究及專家諮詢等訂定,與國際衛生組織(WHO) 2022年所提出草案相較,本草案管理強度已較嚴格(PFOA+PFOS相差2~4倍)。

       國際飲用水PFAS管理差異很大,有強制性標準或建議指引值,近期美國113年4月10日雖訂定相較嚴格之PFAS飲用水水質標準,但各國多尚在評估中,美國因長年生產製造PFAS污染相對嚴重,且美國執行上要求3年內完成監測,5年內超標者執行改善措施,以調查改善為重點。

       本草案規範明年起至116年7月1日前,自來水公司等供水單位應定期檢測及超標時提送管理計畫外,亦規範環保主管機關應執行抽驗;環境部也將針對高潛勢熱區(如水源受機場、掩埋場等影響者) 列入優先對象。

● 強化源頭管制與檢測管理

       為防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對環境造成危害,聯合國訂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公約)。我國雖非公約之締約方,但為彰顯我國POPs管制方向及積極作為,行政院於97年7月3日核定我國跨部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斯德哥爾摩公約國家實施計畫」,做為國內各部會推動工作之具體依據,而PFAS即是公約列管POPs物質中之一類,相關部會皆已參照公約內容進行PFAS相關管理工作。

       為接軌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強化PFAS管理的做法,環境部結合相關部會,已於今年7月1日擬訂跨部會「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管理行動計畫」(草案)報行政院,特別針對PFAS,延伸專章強化跨部會合作,就源頭管理、流布調查、接管國際及風險溝通等四大面向整合各部會資源,強化推動PFAS物質管理,各項工作已陸續推動。

       環境部為強化廢水中新興污染物管理,也於日前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廢(污)水中新興關注項目全氟化物之科學園區/工業區及製程使用相關藥劑者(如科技產業、電鍍…等) 規範應定期檢測全氟化物,如濃度達預警值者,應提出削減管理措施,強化排放減量管理;另該辦法也針對一定規模醫院,要求檢測及削減廢水中抗生素等藥物,以推動新興關注物質管理。

● 會儘速完成法制,迅即落實管理

       環境部後續將納入相關單位意見檢視調整,儘速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預定年底公告,將隨即納入例行常規檢測加強抽驗,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強化源頭管制,並持續掌握國際趨勢,滾動檢討加嚴管制。

圖11、環境部推動飲用水PFAS管制

圖12、飲用水PFAS各國基準值

強化河川水質評估,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114年1月1日施行

       環境部改制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規範業者選取適當模式,量化開發行為對河川之影響程度,由於技術規範訂定迄今已逾10年,實有檢討與精進必要,環境部於11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重點透過導入涵容能力的概念,針對放流水水質超出河川容受能力 10% 的開發案件,應採用嚴謹水質模式進行河川水質影響評估,大面積開發案則需採集水區類型之模式,並增列模式率定驗證判定指標及建議範圍,確保模式可信度。

       技術規範自100年生效至今,約有三分之二的環境影響評估開發案件使用各式水質模式及質量平衡進行模擬評估,建立河川水質模式涵蓋大漢溪、客雅溪、烏溪、新港溪、濁水溪等河川,此外,水質模式也廣泛運用在水污染整治策略的有效性評估。透過技術規範提供合理可行的評估方法,可以科學評估結果客觀呈現開發案件對承受水體水質影響,並作為各方團體討論基礎,聚焦水質影響程度,有助於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等各面向影響中取得平衡點。

       環境部強調,此次修正不僅使模式選用流程更明確,也導入涵容能力概念,預期可使三分之一的開發案採用嚴謹水質模式,合理呈現污染放流於承受水體水質變化及流布狀況,促使業者自主減少排放,進而有效預防及減輕對河川的影響。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13、環境影響評估河川水質評估模式技術規範修正4大重點

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環境部為明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額度之裁量準據,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於113年11月6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污染行為之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加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業等製程排放廢(污)水於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之罰鍰、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但情節嚴重均不適用得減輕情狀、明確疏漏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裁罰準則之4個重點:增列露營場禁止水污染行為處分:因應113年1月16日公告修正之「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114年3月1日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加重管制區未達列管業者違法處分: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修正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不適用減輕規定: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業)等違規行為,即使屬3年內首次違規者仍不予以減輕其罰鍰。疏漏污染水體即應予處分;事業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修正區分不同違規情形之裁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機關裁罰參考依據,以強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執行力,維護河川和地面水體之水質。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14、環境部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營建工地未依規定於施工前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之裁處權時效,為行為義務終了日起算之3年內



未達水污法公告事業規模之業者,違反水污法第30條令停工者,於確認業者已無影響水體品質行為,可同意復工



應申報期間因全廠停工未運作已無廢水產生而無法執行定期採樣檢測,應如何辦理申報?
廢(污)水污染削減技術與管理

廢(污)水微量藥物處理技術

       廢(污)水微量之藥物與個人保健用品(Pharmaceuticals Personal Care Products, PPCPs)對環境水生生物及人體健康可能產生危害之風險,因此引起全球關注,PPCPs包含處方籤用藥(抗生素類、非抗生素類、鎮痛解熱劑等)、化妝品等,其檢出濃度範圍為奈克/公升(ng/L)至微克/公升(µg/L)。目前尚未有研究證據顯示PPCPs流布至環境而直接危害人體健康,但其在環境的傳輸可能影響生態結構,甚或成為超級細菌形成的源頭。

       目前尚無國家訂定放流水標準藥物管制,丹麥、瑞士或歐盟成員針對廢(污)水微量藥物導入高級處理技術,優化排放水質。因PPCPs種類繁多,隨其物化特性、環境條件(如pH、溫度)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不同,對於PPCPs之移除效率也有所差異,布洛芬等非類固醇發炎止痛藥PPCPs利用生物處理具一定處理效果,若欲有效降低排放水藥物濃度,仍需評估增設活性碳吸附或臭氧等高級處理技術之必要性,茲針對國外廢(污)水藥物處理案例說明如下:

一、德國Marienhospital Gelsenkirchen醫院

       歐盟於2007年至2012年推動PILLS(Pharmaceutical Input and Elimination from Local Sources)計畫,探討醫院廢水藥物排放貢獻量及對水體影響與廢水中多重藥物對具抗藥性細菌之影響,計畫於瑞士、盧森堡、德國及荷蘭等4處醫院進行廢水藥物類之最佳處理技術模廠測試。其中德國Marienhospital Gelsenkirchen醫院(廢水量200 CMD) 採行活性污泥膜濾法(Membrane bioreactor, MBR)結合臭氧或結合PAC及砂濾等高級處理程序(如圖15所示),廢水藥物類檢測項目包含布洛芬、雙氯芬酸、吲哚美辛及萘普生等,測試結果顯示MBR可去除96%藥物(如圖16所示),臭氧或PAC及砂濾則可再進一步降低藥物濃度,如MBR可去除91.9%萘普生,處理後濃度為0.026 μg/L,再經臭氧或PAC及砂濾處理後,其濃度低於偵測極限。

圖15、德國Marienhospital Gelsenkirchen醫院廢水高級處理程序模廠
資料來源:Pharmaceutical Input and Elimination from Local Sources (PILLS), Full-scale plant for the elimin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in hospital wastewater – Comparison of advanced treatment technologies, 16th International EWA Symposium, IFAT 2012, Munich, 8th-9th May.

圖16、德國Marienhospital Gelsenkirchen醫院模廠測試結果
資料來源:Pharmaceutical Input and Elimination from Local Sources (PILLS), Full-scale plant for the elimin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in hospital wastewater – Comparison of advanced treatment technologies, 16th International EWA Symposium, IFAT 2012, Munich, 8th-9th May.


二、丹麥Herlev醫院

       Herlev醫院病床數為700床,廢水量約410 CMD,處理流程為活性污泥膜濾法(Membrane bioreactor, MBR)、臭氧、粒狀活性碳(GAC)及UV光,MBR進流水檢出80種藥物(檢測藥物計122種),經過MBR處理後仍有14種藥物濃度高於預估無影響濃度 (Predicted No Effect Concentration, PNEC);再經過臭氧、GAC及UV光處理後,僅檢出12種藥物,且平均濃度均低於PNEC,如磺胺甲噁唑0.042 μg/L及環丙沙星0.039 μg/L等。整體而言MBR可去除95%藥物,且經過臭氧、GAC及UV光處理後除顯影劑外藥物去除率可達99.9%(如圖17所示)。廢水經高級處理程序後已無雌激素、致病菌及生物急毒性反應。

圖17、 丹麥Herlev醫院廢水藥物類去除率
資料來源:DHI and Grundfos BioBooster A/S, Full scale advanced wastewater treatment at Herlev Hospital - Treatment performance and evaluation, 2016.


三、瑞士Neugut污水處理廠

       瑞士2016年修訂水保護法案,針對特定污水處理廠(近100座)要求增設高級處理程序,以達到放流水12種新興污染物中6種項目去除率不低於80%。Neugut污水處理廠廢水量約13,000至57,000 CMD,該廠原處理程序為初沉池、活性污泥、二沉池及砂濾,因應前述法案,該廠於2014年在二沉池及砂濾單元間增設臭氧處理程序,並以模廠規模測試砂濾及顆粒狀活性碳(GAC)做為臭氧後處理單元,用以評估臭氧氧化過程產生之中間產物及副產物之處理效能。以活性污泥法搭配臭氧程序,雙氯芬酸、卡馬西平和克拉黴素等12種指標污染物之平均去除率可大於94%(臭氧劑量為0.54±0.05 g O3/g DOC),另臭氧後處理單元之模廠測試部分,GAC可有效去除剩餘之微污染物及副產物等。

       本部為解決傳統廢污水處理面臨減碳及新興污染物新挑戰,藉由思維翻轉,推動綠色轉型,力促廢污水能資源化、低碳智慧化及無害化處理;113年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強化廢水中抗生素藥物等新興關注項目管理,醫院廢(污)水藥物濃度如有偏高之風險時,建議優先評估廢棄藥物妥善回收,確保既有廢(污)水處理程序穩定操作,必要時再增設活性碳等高級處理單元,以降低放流水藥物監測結果符合規定數值。
水污染源管制系統精進資訊

水系統資料封存及事業名稱修改功能調整

一、水系統資料封存,許可及定檢資料檢視(或編輯)功能調整

       考量現有許可、定檢申報資料筆數眾多,為提升「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運作效能,已於113年8月20日辦理歷史資料封存作業,保留近10年許可資料(申請日期為103年(含)以後的案件)及近5年定檢申報資料(申報期間為108年(含)後的案件)。

       本次資料封存作業後,業者只可檢視(或編輯)申請日期為103年(含)以後的水措許可案件、申報期間為108年(含)後之定檢申報案件。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修改功能調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於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會依照當下「管制現況」資料帶入事業名稱(或下水道系統名稱),且未提供修改。如業者有變更許可登載之事業名稱(或下水道系統名稱),需由核發機關先行修正管制現況資料,許可案件上才會顯示正確的名稱。目前系統已調整業者自行變更名稱之功能,說明如下:

(一) 事業、公共、工業區、指定地區或場所污水下水道系統

       於申請項目之「申請目的」中,勾選「變更」(並填寫第幾次變更)、「應事後變更」及「基本資料」等三個欄位,並同時於變更項目表之「基本資料表」中勾選「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即可於基本資料表中修正事業名稱(如圖18)。

圖18 、變更名稱需勾選表單介面示意圖(以事業為例)


(二) 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於申請項目之「申請目的」中,勾選「變更」(並填寫第幾次變更)、「應事後變更」及「基本資料」等三個欄位,並同時於變更項目表之「基本資料表」中勾選「系統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即可於基本資料表中修正社區下水道系統名稱(如圖19)。

圖19、變更名稱需勾選表單介面示意圖(社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 畜牧業

       於申請項目中勾選「變更」(並填寫第幾次變更)及「基本資料」等二個欄位,並同時於變更項目表之「基本資料表」中勾選「一、事業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即可於基本資料表中修正事業名稱(如圖20)。

圖20 、變更名稱需勾選表單介面示意圖(畜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