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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24年10月/ 電子報訂閱或取消
水質淨化

全國首座酪農畜牧糞尿處理中心啟用 中央、地方、酪農戶攜手養牛業綠能循環轉型

       臺南柳營八翁里是全國最大酪農區,在產官學研公私協力下,誕生全國首座酪農綠能循環中心。這裡是全國集中處理中心具最大沼氣發電量,中心係由21戶酪農戶、能源業者、臺南市政府、環境部及工研院共同攜手,跨域結盟合作打造,沼氣發電每日可產電7,277度、沼渣飼養蚯蚓產製蚓糞土肥料、沼液全量澆灌狼尾草餵養乳牛。象徵臺灣綠色轉型前進一步,背後有一群酪農戶兼顧畜產及環境永續勇於改變的故事。

       這座處理中心的誕生,起源於一群充滿熱情的21家酪農戶,在台以環能公司協助下共同成立的「台以八翁公司」。面對多年來困擾他們的酪農業畜牧廢水問題,決定集結眾人之力,尋找解決之道。郭老師畜牧場首先發起號召,帶動20家畜牧場加入合作達成建設生質能集中處理場共識,能源業者台以環能公司則擔任系統整合商角色,以合作社模式推動,讓酪農戶一起入股當股東。透過公司架構、環境部補助4,970萬元、臺南市政府補助2,130萬元,由政府、企業、酪農戶合資1億4,498萬元興建而成,實踐參與式共融的經營模式,不但讓酪農戶省下廢水處理的成本,發電、肥料及狼尾草收益也讓入股的酪農戶共享成果。

       生質能集中處理最重要的厭氧發酵技術,則由工研院和業興公司提供技術援助,將畜牧廢水液體和固體分離,液體採用濕式攪拌發酵,固體為密閉堆肥發酵,維護成本低且不會產生臭味。沼氣則由西門子投資先進的發電機收集再利用,每日可產電7,277度,減污零排放而且減碳。此外,發酵後固態的沼渣飼養蚯蚓後生產蚓糞土,成為效益絕佳的農業肥料;而液態的沼液則全數用來澆灌狼尾草,可作為牛隻飼料,形成既環保又經濟的資源循環系統。處理中心將每天處理3,630頭牛329噸畜牧廢水,削減急水溪流域34%的畜牧污染量,使該區的河川污染指數顯著下降。

       這次環保奇蹟源自於每一位參與者的心血與付出,正是這種無私與合作,讓八翁里酪農業開始改變。8月1日,環境部、臺南市政府以及當地畜牧業者,百餘位來自產官學界的專家共襄盛舉,見證這座處理中心的啟用典禮,由環境部長彭啓明和臺南市長黃偉哲共同主持,紀錄合作、創新與感動的時刻,同時象徵著臺灣環保理念的達成。環境部表示,處理中心不僅解決了長期無法有效改善的畜牧廢水問題,還能全量資源化利用,這是一種最環保的循環經濟方式。這座處理中心的啟用代表著更多的期望與展望,二期工程也將在114年完工並投入運轉,為更多酪農戶與養豬戶提供廢水處理解決方案,使急水溪流域徹底脫離嚴重污染,提升居民生活品質。

       未來四年,環境部已編列預算再推出全國8場畜牧糞尿集中處理中心,包括臺東縣、嘉義縣、屏東縣、雲林縣、高雄市都已經向環境部提出補助申請,另外還有彰化縣2場集中處理正在施工,預計涵蓋更多畜牧集中地,持續改善畜牧廢水問題。這些處理中心的設立,不僅有助於減少環境污染,更能替當地農田提供穩定高效能的肥料,藉由跨域合作促進農業發展。環境部、地方政府、業者及農業部將持續密切合作,共同推動畜舍現代化和畜牧業形象提升,盼能真正達成環保與經濟發展並重、環境永續的願景,實現淨零排放的目標。

圖1、彭啟明部長(左)暨黃偉哲市長共同啟用八翁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

圖2、與會貴賓及21家酪農戶共同合影

圖3、臺南市八翁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介紹

三爺溪截流暨虎尾寮水資源回收中心擴建工程竣工─ 三爺溪重獲新生,河川污染整治新指標

       二仁溪污染整治,經政府各部門協同合作及民間的協力,嚴重污染長度比例由90年63%,已經顯著下降至113年上半年20%,改善率達六成。其中,針對主要支流三爺溪,除環境部已補助臺南市政府設了3處現地處理設施,日處理量達3.9萬噸外,近年來,經臺南市政府也積極推動永康、仁德及虎尾寮的污水下水道系統接管工程,使三爺溪河川污染指數年均值大幅改善,由101年RPI 7.6下降至113年上半年的5.5,顯示水質已顯著改善,逐步改善河川生態及生機。

       環境部表示,8月20日完工啟用三爺溪上游排水截流暨虎尾寮水資源回收中心的改善與擴建工程,共歷時3年,耗資新臺幣7.8億元,其中5.5億由環境部補助,工程完工後提升虎尾寮水資源回收中心處理能量,從每日處理量1.2萬噸提升至2.7萬噸,增加超過兩倍。同時,每日將1萬噸的處理後淨水補注至三爺溪上游,有效改善基流量,提升三爺溪水質,確保三爺溪中上游河段完全脫離嚴重污染,進一步復原河川生態。

       三爺溪上游排水截流暨虎尾寮水資源回收中心功能改善及擴建工程的落成,歸功於政府部門間的緊密合作。中央各部會與環境部不僅在經費上大力支持,也在技術與規劃設計上共同努力,確保工程順利推進與高效完成,也象徵著區域水資源與環保的重大進展。未來四年,環境部與臺南市政府已編列預算,將進行區域總量管制第二階段的加嚴管制評估,以及評估區域工業區污水處理廠的設置,同時加速辦理包括永康、仁德等地區2萬戶的污水下水道接管作業,持續推動整體三爺溪污染整治,為臺灣未來的水資源管理樹立新標竿。

       環境部肯定臺南市政府相關部門對三爺溪整治基礎及工程能量上,在此基礎上,已經在近期更進一步補助經費支持臺南市政府針對竹溪、劉厝以及月津港等地區的水環境改善工程,將可持續推動這些區域的河川整治與水質提升計畫,顯示中央部會與臺南市政府對區域環境改善的重視與承諾,復原當地水生態,並為居民提供更宜居的生活環境品質。

圖4、三爺溪截流暨虎尾寮水資源回收中心擴建工程竣工典禮與會貴賓合影

圖5、環境部葉俊宏政務次長(前排左1)及臺南市黃偉哲市長(前排左2)共同見證三爺溪水質改善成果

圖6、與會貴賓共同視察廠區

圖7、三爺溪重獲新生,河川污染整治新指標

廢(污)水管理綠色轉型挑戰,朝能資源化、低碳智慧化及減害化發展

       為接軌國際並扣合我國「2050 淨零排放」十二項關鍵戰略之「資源循環零廢棄」和「前瞻能源」,解決傳統廢污水處理面臨減碳及新興污染物新挑戰,環境部藉由思維翻轉,推動廢污水管理綠色轉型,力促廢污水處理朝能資源化、低碳智慧化及減害化發展;期事業廢水採低耗能厭氧處理、排放甲烷回收利用、水中物質回收再利用等,使廢水中污染物轉變為資能源使用,加速產業改變製程或現有廢水處理程序,以達節能創能、淨零排放及資源循環等目標。

 ●   制度化推動,提供事業轉型改變驅動力

       法制面上透過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新增或加嚴管制標準,促使廢水處理資源化發展;另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針對具能源化潛勢一定規模以上含高有機廢水事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增訂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評估優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等)及收集沼氣處理或利用;對一定規模之醫院及醫事機構、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製程有使用相關化學藥劑之事業等,新增應每年檢測申報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之規定,連續2次放流水檢測數據不符所定數值有環境影響風險之虞,應提出自主削減管理;後續研議水污費減免之可行性。

 ●   獎補助鼓勵,強化本土化技術量能

       考量水污費減免外,以前瞻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建立示範案場,協助產業轉型升級,建立綠能及資源循環體系,辦理水體品質管理智慧化應用,維護水體品質,有意願採行能資源化等技術且符合資格者,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以推動廢水處理朝能源化發展。每年持續徵求及評選,包括頒發淨水永續獎,鼓勵績效標竿事業;獎勵補助廢污水處理技術創新研發,期促進本土技術發展,解決事業面臨的問題。

圖8、廢(污)水管理綠色轉型四大面向
法規管制

環境部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法裁罰準則」草案

       環境部為按不同違反水污法情節及所生影響有明確額度裁罰,於113年7月3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污染行為之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加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業等製程排放廢(污)水於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之罰鍰、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但情節嚴重均不適用得減輕情狀,並明確疏漏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此次裁罰準則修正,有4個重點,首先係為因應年前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114年3月1日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其次,係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

       再者,係為繞流排放行為等違規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等違規行為,如屬 3年內首次違規不予以減輕罰鍰;最後,係為工廠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區分不同違規情形裁罰。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於現行水污染防治法授權之罰鍰範圍內,務實考量執法需求,予以訂定罰鍰額度計算方式,做為環境部及縣市環保局裁罰參考依據,以提升執法行政效益。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9、預告水污法裁罰準則修正重點

環境部因應全氟化合物(PFAS)管制趨勢,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品質

       全氟烷基物質(Per fluoro alkyl sub-stances, PFAS)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

       環境部業於113年3月11日訂定「飲用水水質新興關注項目檢測管理及篩選作業指引」,並於113年5月24日訂定函頒包括「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PFOA)+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PFOS)為50奈克/公升」、「全氟辛烷磺酸(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PFOS)+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sulfonic acid,PFHxS)為70奈克/公升」等指引值,做為行政管理指導作業依循。

       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爰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烷基物質(PFAS)水質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包括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另自116年7月1日起,將加強抽驗並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後續將參考國際管制趨勢,持續滾動檢討修正或加嚴標準,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10、預告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_增訂第三條之一PFAS標準

環境部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草案

       環境部為維護水體品質與推動污染物減量及管制,於113年8月27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增訂或加嚴氨氮、磷、銅及自由有效餘氯等項目之管制,預計事業廢水氨氮管制總量可由80%提升至92%,並減少高濃度磷排入水體之負荷,及持續降低特定流域銅濃度,提升水體品質並促進廢(污)水資源化推動。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自100年起放流水標準增訂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等13類對象氨氮管制以來,已具相當污染削減成效,惟未管制氨氮事業中,製革業(濕藍皮製成成品皮者)、印刷電路板製造業、屠宰業、肉品市場以及醫院、醫事機構等廢水氨氮排放總量仍相對較高,有納入管制需要,故增訂放流水標準氨氮管制。

       另目前磷屬營養鹽且為減輕水體生態影響,國內磷物質管制僅適用於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對象,參考國外管制情形,並考量部分業別高濃度磷廢水排放將影響水體或造成水體優養化,爰先針對磷排放濃度較高且具循環使用潛勢之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對象,增訂其放流水標準總磷管制。

       此外,環境部表示自106年起推動一定規模以上金屬相關產業、科學工業園區、工業區、石油化學專業區等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已具一定污染削減成效;考量部分流域銅的水體分類水質標準達成率較低,為提升水體品質及促使業者能推動銅的資源化,爰針對前述對象與原未達一定規模金屬相關產業,分別進一步加嚴放流水標準銅管制限值。

       另為避免醫院、醫事機構與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過量加氯,導致餘氯過高或產生消毒副產物,危害水生生物,本次修訂亦增訂放流水標準之自由有效餘氯管制,排放限值不得超過2 mg/L,但為因應傳染病防治或特殊衛生清潔消毒需求,得不適用本標準。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係基於國際管制趨勢、國內事業廢水調查結果、水體水質影響、國內輿情關注與處理技術可行性等考量訂定,已充分給予緩衝期改善。以總磷為例,除三階段限值分別給予緩衝期外,有技術困難或涉及工程等改善措施者,另得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延後管制施行日期。此外,該部正推動廢水處理新技術研發及推廣,對於有意願採行資源化及低碳化等技術且符合資格者,亦可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11、放流水標準修正重點

環境部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環境部於113年9月26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重點包括鼓勵高有機廢(污)水處理評估採行能源化措施、強化廢水中抗生素藥物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管理,減少事業檢測申報負擔等。

       環境部進一步說明,傳統廢水處理主要以污染物去除、符合放流水標準為目標,多採好氧生物處理,但其有用電量大、耗能排碳及廢棄污泥量大等問題,目前國際上已積極推動以厭氧方式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並將產生之沼氣處理或回收作為能源使用。該部爰針對具能源化潛勢一定規模以上事業如造紙、食品、醱酵、石化業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增訂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時評估優先採行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厭氧處理)及收集沼氣處理或利用,並同步規劃搭配補助地方措施,有意願採行能資源化等技術且符合資格者,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提出示範案場補助申請,以推動廢水處理朝能源化發展。

       另有鑑於廢棄藥物或人體代謝含藥物之排泄物排入廢(污)水可能成為超級細菌發源地,而全氟化物對人體及環境生物具毒性或致癌性,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也已將部分全氟化物列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國外已針對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開始採行相關調查及監測管理措施;因此環境部針對廢(污)水含上述新興關注項目之對象(如一定規模之醫院及醫事機構、科學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製程有使用相關化學藥劑之事業等),新增應每年檢測申報廢(污)水中藥物類及全氟化物等新興關注項目之規定,連續2次放流水檢測數據不符所定數值有環境影響風險之虞,應提出自主削減管理,以推動新興關注項目減害化。

       此外,為鼓勵畜牧業之畜牧糞尿採行資源化措施,本次修正亦合理簡化相關申報行政作業,如畜牧糞尿個案再利用或作為農地肥分使用之全量施灌者,及畜牧業將畜牧糞尿水全量送交資源化處理中心等處理,未來均可免檢測申報;為簡化檢測申報,鼓勵分流處理及資源循環回收,明訂回收用於製程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回收水免檢測申報;以及同一有害健康物質多股廢水,得於收集池合併採樣檢測或依序擇一檢測,以減少業者檢測負擔。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基於扣合國際淨零與管制趨勢,納入國內輿情關注、相關調查結果及實務行政管制需求必要等考量因素,修正以完備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相關規定。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圖12、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修正重點
放流水稽查檢測超標且落於應注意範圍內,如再次稽查檢測合格,不予處分。
廢(污)水污染削減技術與管理

全氟化物為目前國內外高度關注新興污染物,說明現行可行之廢(污)水處理技術及實績。

       全氟化合物(或稱為全氟/多氟烷基化合物,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係指化學結構中具強碳氟鍵(C-F)之化合物,具防水、防油與化學及熱穩定等特性,常應用於半導體業、硬鉻電鍍、印染紡織、皮革、紙製品及等產業,其中全氟辛烷磺酸a(Perfluorooctanesulfonic Acid, PFOS)、全氟辛酸(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和全氟己烷磺酸(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PFHxS)因具生物毒性及生物累積性,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 o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簡稱 POPs 公約)已列管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亦已公告列管為毒性化學物質。

       產業製程若使用含PFAS化學品,其製程作業廢水可能含有PFAS,因PFAS碳-氟鍵具強鍵結力,較難進行生物分解、水解、氧化與光分解,傳統沉砂池、生物處理或消毒等程序對PFAS去除效率有限,目前常用之廢(污)水PFAS去除技術包含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樹脂、薄膜分離、泡沫分離(Foam Fractionation),茲分述如下:

一、活性碳吸附
       活性碳吸附係藉顆粒活性碳(Granular Activated Carbons, GAC)或粉狀活性碳(Powdered Activated Carbon, PAC)與目標污染物產生物理或化學吸附,達成與溶劑分離之目的,一般而言,活性碳對PFOA和PFOS等C8以上之長鏈PFAS具良好吸附效果,PFBS等短鏈PFAS吸附效果則較不理想,整體吸附效率可達80%~90%。活性碳有吸附容量限制,需定期更換,且吸附飽和之活性碳需進一步處理。目前國際已有以GAC處理廢(污)水之PFAS實際案例,如美國密西根州如Lapeer污水處理廠要求納管廠商增設廢水活性碳處理程序,改善前放流水PFOS濃度介於710~2,000 ng/L,增設活性碳後放流水PFOS濃度降至57~770 ng/L,經調整最適化操作後,放流水PFOS濃度介於17~54 ng/L(變化如圖13所示)。

圖13、美國密西根州Lapeer污水處理廠放流水PFOS濃度變化
資料來源:The Michigan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Great Lakes, and Energy, Michigan’s IPP PFAS Initiative, 2019.


二、離子交換樹脂
       陰離子交換樹脂(Anionic Exchange Resins, AER)表面帶正電官能基,可吸附溶液中PFAS等帶負電分子,對PFAS具高度選擇性,可將多數PFAS濃度處理到偵測極限以下。PFAS中全氟烷基磺酸鹽(Perfluoroalkyl Sulfonates, PFASs)對離子交換樹脂的親和力優於全氟烷基羧酸鹽(Perfluoroalkyl Carboxylates, PFACs),另隨碳鏈增加親和力隨之增強。吸附飽和之樹脂需進一步廢棄處理或再生,再生後樹脂可重複利用(但樹脂重複利用次數有所限制,因其吸附容量會逐漸下降),濃縮之PAFS需進一步處理。常見應用於處理水中PFAS離子交換樹脂包含AMBERLITE™ PSR2 Plus、Purofine® PFA694E、CalRes 2301、Sorbix PURE LC、ResinTech SIR-110-HP等。美國東南部某紡織業因製程使用含PAFS撥水劑,其含PFAS廢水排放至鄰近潟湖造成污染,藉由導入離子交換樹脂系統,將廢水PFOS和PFOA濃度降低至70 ng/L以下。

圖14、美國某紡織業設置之離子交換樹脂系統
資料來源:ect2網站,https://www.ect2.com,2024.


三、薄膜分離(Membrane Fractionation)
       薄膜分離法係利用薄膜構造與分子粒徑、電位分布等差異,使溶質及溶液分離,其中逆滲透膜係利用壓力為驅動力進行分離,研究顯示奈濾(Nanofiltration, NF)和逆滲透(Reverse osmosis, RO)對PFAS具良好之分離效果,惟薄膜須經適當前處理,以避免膜件受到污堵,另高濃度濃縮液仍需進一步處理。

四、泡沫分離(Foam Fractionation)
       泡沫分離屬濃縮技術,係於水中加入界面活性劑,藉由曝氣將水中具有表面活性(Surface-active)的PFAS分子分離,並富集形成泡沫。此技術適用於分子鏈較長、氣液相吸附比率(Gas-water Adsorption Ratio)較高的PFAS;然PFHxA、PFBS及PFPeS等化合物去除率變化較大。相較於GAC或薄膜分離等技術,泡沫分離具有消耗品用量少、適用水質變化範圍較大等優勢。國際已有泡沫分離現地模場應用案例,如澳洲奧克雷陸軍航空中心(Army Aviation Centre Oakey)因使用含PFAS之水成膜泡沫(Aqueous Film Forming Foam, AFFF)導致污染地下水,爰設置250 m3/day現地試驗場進行為期1年試驗,其地下水PFOS、PFHxS及PFOA去除率達99.5%以上。

       此外,AFFF、高濃度PAFS廢液或飽和活性碳或離子交換樹脂等固體廢棄物可經焚化或熱處理予以分解,其溫度一般介於200~1,400°C(與化合物種類有關),採行前述技術時,需須留意PFAS分解不完全可能會形成小分子PFAS或混合鹵化物有機副產品等不完成燃燒產物(Products of incomplete combustion, PICs)。另亦可藉由添加氧化劑或還原劑,經一系列氧化還原反應破壞PFAS化學結構,包含脫氟、減少碳鏈長度等,直到完全降解為CO2、F-和H2O,惟若反應不完全時,可能增加PFAAs和前驅物濃度。

       美國環保署考量特定產業廢(污)水含較高濃度PFAS,刻正進行其放流水標準檢討,環境部目前亦持續針對國內產業進行水質調查分析,並持續配合國際管制趨勢,以及廠商自主管理成效,評估訂定廢(污)水管理管制規定之必要性。事業廢(污)水全氟化合物濃度如有偏高之風險時,建議優先評估源頭化學品替代及減量,必要時再增設活性碳或離子交換樹脂等單元,以降低廢(污)水全氟化合物。
水污染源管制系統精進資訊

新版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上線

       環境部於104年建置「水污法相關資訊公開平台」(以下簡稱公開平台。網址:https://waterpollutioncontrol.moenv.gov.tw),提供民眾查詢水污染防治許可、定檢申報、查核處分等資料,以提升資訊透明度(如圖15)。

圖15、公開平台提供查詢資訊內容


       為提升公開平台操作友善程度,爰針對系統操作介面及資料查詢功能進行調整,並已於113年8月13日上線提供服務。調整重點如下:
一、 調整公開平台操作介面,提升系統操作之友善度
       舊版公開平台部分選單按鈕、網站說明重複,內容較繁雜,新版公開平台調整系統版型,並精簡操作按鈕及網站說明(如圖16)。

圖16、 公開平台首頁調整前後示意圖
二、 調整複合查詢功能,以利使用者檢視、查詢公開資料
 
(一) 許可申請文件、許可核准文件、定檢申報、復工(業)計畫書及審查紀錄等四類單一資料查詢功能,改由「複合查詢」提供相關服務。可點選欲檢視之資料類別圖示切換查詢結果頁籤,以利各使用者檢視相關資料。
(二) 新增友善輔助功能,包含新增工業區篩選條件、採下拉式選單,並新增關鍵字搜尋功能、資料查詢過程提醒畫面(如圖17)。

圖17、 新版公開平台複合查詢功能介面
三、 優化處分案件資料查詢功能
 
(一) 新增友善輔助功能,包含新增工業區篩選條件、採下拉式選單,並新增關鍵字搜尋功能、資料查詢過程提醒畫面。
(二) 提供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處分案件資料查詢功能,供各使用者查詢所有處分之公開資料。


       各項功能系統操作方式,可於公開平台「首頁 > 其他 > 使用規範」下載操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