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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24年1月/ 電子報訂閱或取消
水質淨化

全國6單位清淨河溪4年連奪特優 邁向美麗河川零廢棄

       環境部於10月4日辦理「111年度全國地面水體垃圾攔除考核頒獎典禮」,表揚考核優良的24個單位,肯定跨部會分工合作,也期勉持續依「向海致敬」推動定時清、立即清、緊急清3大清潔維護措施,維持陸域水體潔淨,守護河川、海洋資源。

       111年度考核成績亮眼,整體考核成績較前幾年明顯提升,其中49個受評單位中,計有19個單位獲得特優,包含臺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嘉義縣政府、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第三河川分署、農田水利署花蓮管理處及新竹管理處;另外獲得優等的5個單位為新北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水利署第九河川分署及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值得一提的是,臺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及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等6個單位自108年考核開辦起,連續4年獲得特優殊榮。

       全國去(111)年度的作業成效包含垃圾攔除作業次數達11,266次、巡檢作業達19,360次,總垃圾攔除量達6,876公噸;清除的垃圾量中非自然環境產生之人為垃圾占4.5%,其中人為垃圾中以垃圾包(占57%)、塑膠類(占13%)為最大宗。今年得獎縣市河川垃圾攔除特色作為包含臺北市設置機械化撈污設備與船隻,垃圾由專車無縫接軌運離、臺南市於觀光景點設置即時監控、新竹市透過巡守隊日夜巡邏加強通報、花蓮縣則透過無人機巡視內陸水域及臺東縣增加攔除點加強清理等。

       環境部表示,保護臺灣河川是環境部重要的使命,為了避免垃圾破壞河川溪流的水質,地面水體環境需要全民合作及維持,共同維護家園環境清潔,以達到「水清魚游人親水」之河川永續目標。環境部呼籲民眾除了參與淨溪、淨灘活動外,在日常生活中,減少使用一次性產品,並做好垃圾分類與處理,切勿隨意棄置,以維護河川環境整潔及環境生態。

圖1、「111年度全國地面水體垃圾攔除考核頒獎典禮」活動合照
法規管制

112年9月11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草案

       水污染防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103年8月12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4次修正,最後一次於110年10月13日修正發布。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並參酌一般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體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2條)
二、 修正機關簡稱。(修正條文第3條、第7條及第10條)
三、 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修正條文第6條)
四、 修正首長職稱。(修正條文第7條)

       本次預告已於112年11月13日終止,並於報行政院核定後即可發布。相關資料歡迎各界至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或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112年10月17日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條、第5條草案,並於11月22日發布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94年11月3日訂定發布,其後於107年12月17日修正。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辦法第3條至第5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修正機關名稱。(修正條文第3條)
二、 修正機關簡稱。(修正條文第3條至第5條)
三、 修正首長職稱。(修正條文第3條及第4條)

       本草案已於112年11月22日修正發布,相關資料歡迎各界參閱至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FL037515)下載。

112年11月14日核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3條第2項屬第12條第3款之水質項目

       本解釋令係就「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13條第2項涉及情節重大者,該期排放水質計算之認定方式,全文如下:

       核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有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水污染防治費水質計算,屬第十二條第三款「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者,其「該期排放水質依該業別或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計算」之水質項目,係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該期排放水質項目中違反放流水標準之違規水質項目。

  相關資料歡迎各界參閱至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890)下載。

112年12月19日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規定

       本解釋令係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規定,有關「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之認定方式,全文如下:

       核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一、貳、二、(六)「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規定如下:
一、 適用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行為,不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之繞流排放行為。
二、 「已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及比率」係指違規對象有實際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比率。

  相關資料歡迎各界參閱至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894)下載。

說文解法-廢水、廢液之認定與裁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8款規定,「廢水」係指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係事業活動產生非屬其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分為一般及有害(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有關事業於製造、操作、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或作業環境所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或廢液,究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廢水」或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廢棄物」,環境部改制前曾函釋說明,應以該事業採取之處理方式區分之。如該事業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至地面水體或委託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之廢污水代處理業處理,則該事業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反之,如該事業未以廠區內設置之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包括貯留),而委託廢棄物清除業或清理業運送至廠區外,交由廢棄物處理業或清理業以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或意圖非法傾倒、棄置,則該事業所產生含污染物之水或廢液視為事業廢棄物,自廠內清除、清運、處理、申報等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如同時具有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行為,應同時遵守該二法之規定;未遵守時,顯同時違反該二法,應依法定罰鍰額度較高者作為處分依據。(本部改制前95年2月10日環署水字第0950008079號函釋參照)

圖2、廢水、廢液之認定與裁罰

       惟考量現行對於廢水或廢液依其不同方式輸運送,須同時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分別申請許可及申報,係基於行政管理及實務管制需求,始區分以管線溝渠輸送者依水污染防治法委/受託處理規定,槽車運送者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管理方式,故環境部改制前再以函釋說明(本部改制前103年6月4日環署水字第1030045506號、103年8月15日環署水字第1030068266號、105年4月12日環署水字第1050027778號函釋參照),事業所排廢水或液體廢棄物依其屬性及處理方式之不同,分別適用其對應之法令及管理方式
(一) 對於污染物可藉由自行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染物削減之情形,其屬性為廢水,並透過水污染防治法進行管理。業者需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取得排放許可證(文件),登記各處理設施操作參數及廢水處理流程等,且所排廢水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二) 對於液體其污染物濃度高,而不適藉由自行設置之廢水處理設施進行污染物削減之情形,通常係以桶裝或槽車方式委託清理單位作後續處理(如焚化等),其屬性為液體廢棄物,並透過廢棄物清理法進行管理。液體廢棄物產生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記液體廢棄物種類並依相關規定清除、處理及申報。

       上述說明係業者運作時應符合之規定,但非因此而作為污染事件僅適用水污染防治法或廢棄物清理法之條件。對於污染事件之裁處,依罪刑法定主義原則,應依違規行為違反相關規定之證據力及行為構成要件,判定適用之法規。合法經營之事業有相關許可登載事項可考,可從「處理方式」或「運輸方式」等判斷違規構成要件及對應之處分條文。若屬非法傾棄液體污染物至水體無相關許可事項可考,行為人對遭棄置之污染物亦無廢水或廢棄物之主觀認定,則應綜整審視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之管理目的、範疇、制度,再依個案行為違反之法律規定義務,以及對於環境造成之損害是否達環境受體法規之相關標準,判定適用之法律條文。(本部改制前104年11月4日環署水字第1040091233號函釋參照)

■ 實務案例蒐集彙整
一、 廢照明光源處理廠製程中所產生之含汞廢液(水)是否可納入廠內之廢水處理設施?(本部改制前99年2月8日環署水字第0990013534號函釋參照)
       含汞廢液(水)如非屬衍生之廢棄物,或廢棄物清理法未限定處理方式者,建議仍以廢液處理方式為優先。欲納入廠內之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在廢水處理設施具備足夠處理汞廢液(水)之功能、處理後之放流水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條件下,並經核發主管機關水措許可文件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二、 陶窯業(含紅磚業)空污防制設備洗滌塔產生之洗滌液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或廢液應視為廢水或廢棄物?(本部改制前110年1月26日環署水字第1100000726號函釋參照)
       事業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或廢液為廢水或廢棄物,應視其「本質與採取之處理方式」而定,事業如同時具有水污染防治法與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行為,應同時遵守該二法之規定。本案事業洗滌塔產生之洗滌液,本質仍屬廢水,經洗滌塔下方收集槽(屬貯留設施)收集後,以管線輸送至製程使用屬回收使用,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及相關規定應申請貯留許可之要件。至於洗滌液再利用作為濕坯添加原料,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再利用規定,故本案應同時依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辦理。
三、 事業金屬工件脫脂製程使用脫脂劑及自來水稀釋後進行金屬工件脫脂程序產生之液體應視為廢水或廢棄物?(本部改制前110年11月29日環署水字第1101163691號函釋參照)
       應先釐清本質特性,如屬為調配適當脫脂劑濃度進行脫脂後之排放,非鍍件脫脂後的清洗動作,則其廢棄之脫脂液,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如屬鍍件脫脂後的清洗動作,其產生之水屬作業廢水,廠內貯存之廢水應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申請貯留許可;其清除及後續處理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

本期行政函釋&民眾QA精選

相關行政命令解釋及首長信箱回復案例

一、 行政命令解釋
  ■ 112年8月至112年10月
二、 首長信箱回覆案例
  ■ 112年8月至112年10月
廢(污)水污染削減技術與管理

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等事業因應淨零排放及資源循環趨勢,持續朝廢水資源化處理新思維邁進,以達環境永續發展

       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於脫脂、酸洗、電鍍、水洗等製程,產出重金屬、氰化物、高氨氮廢水(製程及廢水特性如圖3和圖4所示),其廢水屬國人高度關注的對象。環境部於106年針對一定規模以上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加嚴放流水標準重金屬管制限值,並新增氨氮管制,合理化分階段調整硼管制限值,引領事業進行污染改善,另推動分流收集處理,提高廢水資源化應用潛勢,此外,自109年起積極推動廢水資源化管理,促動低污染、低耗能、低成本、低度空間使用及資源循環(4L+C)之新興廢污水處理技術發展。

圖3、常見電鍍製程及其廢水種類

圖4、常見電鍍製程廢水及其處理程序


       電鍍等金屬表面處理廢水經源頭化學品替代及分流收集處理後,進一步採行廢水資源化技術,實際案例推動成果說明如下:
(一) 化學品替代:以某電鍍業之螺絲螺帽鍍鋅製程為例(如圖5所示),自105年起改用氯化鉀取代氯化銨後,原廢水及放流水氨氮濃度已大幅降低。另以金屬表面處理業陽極處理製程為例(如圖6所示),廠商脫脂製程使用之脫脂劑原含硼,經污染釐清鑑定後,改用無硼脫脂劑,放流水硼已可符合標準管制限值。

圖5、化學品替代-氯化鉀取代氯化銨

圖6、化學品替代-無硼脫脂劑取代含硼脫脂劑
(二) 離子交換樹脂回收金屬:國內某再利用機構提供模組化之離子交換樹脂吸附設備至金屬表面處理業(如圖7所示),利用離子交換樹脂捕捉廢水鎳離子,其產水可進一步再經薄膜處理,於符合廠內用水條件時,回收再利用於製程;至於飽和吸附之樹脂則由再利用機構運回中央工廠進行脫附再生,脫附後高濃度含鎳廢液再經結晶純化,產製硫酸鎳結晶資源化產物。

圖7、離子交換樹脂設備


       除推動廢水資源化技術外,國內硬鉻電鍍業者積極落實清潔生產新思維,由源頭替代及減量等措施,降低有害物質排放。一般金表電鍍業硬鉻電鍍藉由添加鉻霧抑制劑,降低表面張力,避免鍍液中的氣體脫離液面時爆裂,並降低氣泡破裂高度,一般鉻霧抑制劑為含有全氟化物之界面活性劑,其中全氟辛烷磺酸、全氟辛酸和全氟己酸等已屬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易累積於環境,國內部分硬鉻電鍍或裝飾鉻電鍍製程業者藉由採取密閉式鍍槽搭配抽風設備(如圖8所示),減少使用鉻霧抑制劑,進而降低全氟化物之排放。

圖8、國內某硬鉻電鍍業者之密閉式鍍槽


       環境部配合淨零碳排及資源循環趨勢,將透過技術媒合或產業聯盟自主管理之方式,持續推動4L+C新興廢污水處理技術,現階段可應用於電鍍業和金屬表面處理業廢水之技術,簡要說明如下:

(一)循環回收—氨氮氣提循環回收與結晶氯化銨技術

       氨氮氣提循環回收係提高廢水pH值至9以上,使水中銨離子形成分子態氨氮,再利用氣提塔通入之空氣吹除,排氣時以鹽酸水溶液吸收氨氣,將其轉換為氯化銨,再經減壓濃縮產製固態「結晶氯化銨」,可回供電鍍製程原物料使用,進而促使資源化再利用。

(二)氣提結合觸媒氧化中濃度氨氮廢水技術

       本技術係將氨氮廢水調整至鹼性,並加熱至適當操作溫度及通入空氣使氨氣吹出,續經觸媒催化氧化,氣提反應完之氨氣去除水分後,再與臭氧產生機產生的臭氧(O3)合流,接著流入觸媒氧化固定床進行催化氧化反應,並同時控制反應溫度(40~100 oC)及觸媒相對含水量(30~90%),以達到觸媒催化氧化反應之最佳操作條件。前述觸媒係以椰殼活性碳為載體的多金屬氧化物觸媒,活性碳上其中一種貴金屬-釕(Ru)具多種氧化態,其價數在不同氧化條件下可從+3~+8,使此觸媒兼具良好的活性碳吸附及催化氧化與還原特性。

(三)觸媒還原中高濃度硝酸鹽氮廢水技術

       觸媒還原硝酸鹽氮技術利用脫硝型觸媒(DNC)搭配還原劑(硫代硫酸鈉)於反應釜中進行還原反應。先將中高濃度硝酸鹽氮廢水(500~5,000 mg/L)置於密閉反應釜,再用硫酸及氫氧化鈉調整水樣pH值,依序添加適量觸媒及還原劑,並於特定溫度進行反應。觸媒的優化改質和觸媒還原的經濟化加藥模式為研發重點,觸媒改質後由原先操作成本是生物處理的3倍,降為和生物處理操作成本相近。

       環境部也期待產業持續落實自主源頭減量,降低污染物排放水體風險,對具資源化產物廢水進行分流收集,並導入廢水資源化技術,廢水處理可朝資源再利用最大化及環境影響最小化方向願景邁進(如圖9所示),共創經濟與環保雙贏局面。

圖9、廢水處理願景
水污染源管制系統精進資訊

定檢申報批次匯入及多筆編輯輔助功能

       業者於定檢申報時,如需新增資料或編輯既有資料時,原設計以單筆新增或編輯資料方式為主(如圖10),為提升業者定檢申報時填報資料之效率,簡化操作程序,系統已針對申報表單中資料筆數較多之項目(如原物料、水質、處理單元等項目),提供批次匯入功能或多筆編輯功能,目前系統提供相關功能之申報表單及項目如表1所示,功能操作方式說明如後。

圖10、定檢申報資料新增及編輯功能(以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例)
表1、定檢申報各表單可批次匯入或多筆編輯之項目
表單 子項 現有功能
1.(a)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申報表(事業) ‧ 生產或服務規模 批次匯入
1. (b)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納管事業) ‧ 生產或服務規模 批次匯入
‧ 檢測當日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及水量(納管)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2.原廢(污)水水質水量檢測結果 ‧ 共通水質
‧ 有害健康物質水質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3. (a)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事業)/各套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 (納管事業) ‧ 主要處理單元名稱資料
‧ 檢測當日經(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水量
‧ 使用藥劑及使用量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僅水質水量)
3. (b)各套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社區下水道系統) ‧ 主要處理單元名稱資料
‧ 檢測當日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僅水質水量)
3.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 檢測當日放流水質及水量
‧ 檢測當日採樣口水質及水量(污)水水質及水量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4.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 檢測當日回收使用前之水質及水量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5.廢(污)水以海放管排放海洋申報表 ‧ 檢測當日放流水質及水量 多筆編輯
‧ 海域環境監測水質 批次匯入
6.土壤處理申報表 ‧ 排放土壤水質
‧ 土壤監測值
‧ 地下水監測水質
多筆編輯
7.逕流廢水/承受水體水質檢測資料申報表 ‧ 檢測當日水質及水量 批次匯入&多筆編輯


一、批次匯入

       以「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申報表」為例,使用批次匯入功能時,點選「批次匯入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後會出現如圖11之介面,內容包含「範例檔案下載」、「代碼檔下載」、「檔案上傳」及「刪除所有資料」等功能,整體操作流程如下:

圖11、批次匯入功能介面(以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例)
1. 點選「範例檔案下載」,系統將會提供範例格式檔案(csv格式),使用者需依照檔案中各欄位規定格式填報資料(如圖12),其中部分欄位需填寫代碼,代碼資料可點選「代碼檔下載」取得檔案,內容包含原物料、單位、水質項目、處理單元、操作參數、藥品名稱、環境檢測機構等項目所對應之代碼,填寫完成範例格式檔案後儲存資料。
2. 點選「選擇檔案」選擇前述完成編輯之檔案並上傳後,點選「資料預覽」,於頁面上會顯示格式正確可匯入之資料,確認無誤後,點選儲存即可完成資料匯入(如圖13)。(註:批次匯入資料不會取代系統上原有資料,如要刪除既有資料,可點選「刪除所有生產或服務規模資料」按鈕,將會刪除各製程中原有之相關資料)

圖12、批次匯入檔案表單填寫格式規定(以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例)

圖13、批次匯入檔案上傳及儲存流程畫面(以生產或服務規模為例)


二、多筆編輯

       針對系統上已有之資料,可使用多筆編輯方式修改資訊,以排放地面水體放流口資料表為例,點選多筆編輯後,可針對所有項目一併修正,完成後點選儲存即可 (如圖14) 。

圖14、申報資料多筆編輯功能(以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水質資料為例)


       有關各申報表單批次匯入各表單欄位填寫格式規定,可登入水系統後,於「服務 > 資訊公布 > 檔案下載」下載資料參閱(檔案名稱:【定檢申報批次匯入功能】操作說明)。